2024-08-28 10:50:46 | 1041人围观 | 聊聊文史
回迁安置房不符合约定标准,应当怎么办?
山东郭先生的房屋2023年由于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2023年9月郭先生与当地县政府确立的征收部门自然资源局签订了安置协议,安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交房时间(2023年9月)、交付标准以及违约责任。但是约定的交房时间到期后,征收部门以未按时完工为由提出延期交房,又过了4个月(2023年1月)才通知郭先生收房。但是郭先生在检查房屋时发现房屋不符合约定的交房标准,郭先生问自己应该怎么办?下面我就该问题进行解答。
通过分析郭先生的陈述可以知道征收部门迟延交房以及交房不符合标准的行为属于违约,针对行政机关的违约行为,郭先生可以起诉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起诉中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第一,应当提起民事诉讼还是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据此,应当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应当起诉谁?本案例中与郭先生签订协议的是征收部门,征收部门是征收主体确定的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部门,由于合同具有相对性,因此郭先生应当以房屋征收部门为被告。第三,法院会怎么处理?《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协议的,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据此,本案中郭先生可以要求征收部门重新交付符合约定标准的房屋、或是就已经交付的房屋进行改正达到约定标准,如果郭先生因此遭受了其他损失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承担。
以上是关于安置房不符合交付条件的一些相关法律规定,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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